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管理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一部法律,与《民法典》《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范、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一道,共同构筑起房地产市场管控的制度体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共分七章七十三条,分别从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方面对项目开发、房产交易和产权归属的相关事项和法律责任进行规范。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
开发用地分为出让和划拨土地。其中,出让用地的土地使用人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主要以“招、拍、挂”的方式获得,有使用期限限制;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人仅需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即可,主要满足国家机关、公益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相关规划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需满足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场所、注册资本、名称和组织机构的条件外,还需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前往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房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开发分期房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
三、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的方式。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房地产转让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满足交易房地产无权属争议或权利限制、土地出让金缴纳满足一定比例(活剥用地应当包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的条件。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年限不随土地转让而变更,同时,变更土地用途需要获得原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商品房预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
房地产抵押需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需凭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划拨用地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补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能受偿。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核发。
房地产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因处分抵押房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