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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普法宣传·篇三

作者:内审法务部    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1-06-17 17:08:26    浏览量:6171

诉前准备与民事一审程序概述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事交易愈加频繁,纠纷和矛盾也随之而来。在我国,我们可以通过和解、第三方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其中,诉讼和仲裁是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最终手段。今天,我们就民事一审诉讼程序做一梳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前准备
(一)调查
我们需要对事件的发生过程、争议焦点、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一方面,要了解争议的原因、双方态度及我公司想要的效果;另一方面,要收集证据材料,从而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并能够让人信服。
(二)论证
综合考虑诉讼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胜诉把握和资源投入,对诉讼方案(应诉方案)、裁判倾向等情况进行预测,衡量投入与产出,确定是否采用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二、民事一审程序
民事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确有必要继续延长的,须经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条件,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延长审限需要经本院院长批准且总计不得超过6个月。民事审判一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程序:1.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诉前保全与先予执行
诉前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的、因情况紧急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是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申请的保全措施。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措施,且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
先予执行是在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的制度。先予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满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有实现权力的迫切需要、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当事人主动申请”的条件。
(三)庭前分流
庭前分流能够有效降低案件处理的时间成本,实现诉讼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主要分为:(1)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开庭:撤诉、调解、缺席判决
撤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1.申请撤诉是原告递交撤诉申请书、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的行为;2.按撤诉处理分为:(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且经通知后仍不缴纳或申请缓交、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不交纳的。
法院调解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均可适用调解。调解内容原则上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同时,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法院可以准许。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条件是:存在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被告或申请撤诉但未获批准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该判决效力与对席判决效力相同。
(五)判决、决定或裁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经过法庭审理的案件,根据已经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权威判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裁定适用情形:1.可以上诉的情形: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2.保全与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执行)、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判、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的审判、其他。
决定用于处理程序性事项,包括:1.可以复议的决定,即驳回回避申请、罚款、拘留决定;2.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3.指挥诉讼进程、延期审理等事项。
(六)诉讼文书公开
社会公众可查阅依法公开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