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OA

专项普法宣传·篇八

发布时间:2021-11-16 11:02:52 发布者:内审法务部
行政许可申请流程概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实施需要满足:(1)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2)经有权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同意。
      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行政许可的实施是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内容,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现就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作一简要介绍:
      一、申请
      相对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情形外,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申请需要格式文本的,格式文本由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机关提供的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且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二、受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2)材料不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火灾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3)申请事项无需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而申请人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审查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的环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
      不论行政机关是否准予行政许可,都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也可以将行政许可效力的范围限制在一定区域内;由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一般只在本区域内有效。
      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为:(1)单个许可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2)平级多个许可,即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许可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3)跨级许可的决定期限仍按照(1)(2)的期限进行,但法律法规做出例外规定的除外。
      以下程序不计入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内:(1)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2)颁发、送达许可证件,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五、颁发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行政机关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需要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