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类型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和勘验笔录八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物品本身外在特征包括存在、形状、颜色、大小、质量、痕迹等物理特征。
物证具有真实性、独立性、可靠性和不可替代性。物证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物证必须提交原物,特殊情况下才可提交复制品或照片”的民事证据规则。相较书证,物证对形式、记载内容等没有特别要求,是民事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
二、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的载体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物质亦可成为书证的载体。
书证规则有三:1.公文书证规则,即国家机关或其他依法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无须另行证明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2.最佳证据规则,即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书证的复制品、副本、节录本的证明力均低于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书证由法院审查判断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文书提出命令规则,即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如持有书证的当事人(1)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 或(2)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而毁灭或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该书证证明为真实。
三、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如照片、录像带、录影带等。
四、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威伯科、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五、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所做的陈述或证词。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治理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证人。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如果出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作证的,其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存在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和法院准许,并签署(宣读)保证书。
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专业的鉴定人员运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证据,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获取。
七、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当事人陈述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八、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