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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普法宣传·篇七

发布时间:2021-11-16 11:01:13 发布者:内审法务部
      劳动争议及其救济途径概述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其中,有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既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也有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争取新的权利而发生的争议。
      在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主的劳动法律体系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导致的劳动纠纷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就劳动争议的处置和权利救济相关事项进行简要说明。
      一、和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是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方式,能够有效降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感情冲突程度,维护企业日常管理秩序。对于争议较小,双方合作意愿较强的争议,和解是最优的解决方式。
      二、调解
存在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不是一个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基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主要采用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代表兼职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产生。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三、劳动仲裁
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仲裁分为受理、调查、审理、执行四个阶段。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诉讼可以解决:(1)管辖权、诉讼时效等程序性争议;(2)劳动关系的存在、存续与终止争议,劳动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争议,工伤等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实体性争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将有益于争议的解决,降低自身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四种方式中,和解和调解并非必要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不容忽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一种或多种方式,高效地实现解决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