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管控法律体系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中的、以出资人身份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和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核心的国资管控体系,对维护国家的基本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公司实际,现就企业国有资产管控相关制度梳理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登记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代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体系。
(一)产权登记范围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均应办理产权登记。
(二)产权登记内容
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1.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情形:(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对正确体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量、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产评估范围
非金融企业的评估范围是:(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核准。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2.备案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三、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一)交易原则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交易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上述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上述第(1)中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 产(股)权比例超过50%, 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上述(1)、(2)中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交易方式以产权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和无偿划转为主,均需经过相应级别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方可进行。